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变得越开越开放,许多年轻人都会在结婚之前同居。然而,有些同居男女会顺利结婚,有些同居的恋人却会分手。那么相处一年多想分手,女方找我要青春损失费怎么办?小编整理好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阐述,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事实上的婚姻和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构成不同。根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审判中,事实婚姻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的时间,特定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说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为是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并以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相同的方式对待。如果确定是同居关系,那么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法律保护。
3.适用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同。涉及事实婚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先依法调解,调解,撤回案件,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并予以调解或者裁定;不同的是离婚可以解决或离婚可以给予,同居关系是不同的。法院只接受配偶与他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且在接受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并取消调解。当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要求解散同居关系时,法院不接受双方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关系。此外,如果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即使当事人没有重新提交婚姻登记,人民法院也必须承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并仍然按照法律规定、有效的婚姻案件进行受理。如果双方都属于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如果想要保护他们的生活条件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重新进行婚姻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中,共同生活中获得的财产认定,所生孩子是否为婚生子女,是否能够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等,也将让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效果。
同居和事实婚姻之间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一种法律认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并且是合法登记的。同居关系则是不同的,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受理已婚配偶与其他人之间的同居关系,然后进行调节,如果无法调节,可以直接解除。
二、同居期间财产归谁?
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小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三、同居三年分手女方可不可以索要补偿费?
不可以。
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民事调解。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
分手费作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的约定或承诺,当然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①、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该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男女双方约定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③、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以上就是相处一年多想分手,女方找我要青春损失费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请律师事务所帮忙解答疑问。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